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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建筑保温隔热材料使用管理的通知

来源:未知 编辑:重庆郁金香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时间:2018/05/29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加强建筑保温隔热材料使用管理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北部新区、经开区、高新区建设管理局,有关单位:

为提高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确保建筑节能工程安全,保障建筑节能实施效果,根据《民用建筑节能条例》、《重庆市建筑节能条例》和《重庆市建筑节能技术备案与性能认定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将加强全市建筑保温隔热材料使用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民用建筑墙体保温隔热工程所用墙体保温隔热材料应满足《民用建筑外墙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公通字[2009]46号)和《关于禁止使用可燃建筑墙体保温材料的通知》(渝建发[2011]22号)等有关规定,优先选用墙体自保温隔热技术体系。

二、民用建筑墙体保温隔热工程使用无机保温砂浆建筑保温系统的,应确保满足《无机保温砂浆建筑保温系统应用技术规程》(DBJ50-103-2010)和《关于加强无机保温砂浆建筑保温系统应用管理的通知》(渝建发[2010]128号规定,不得使用施工现场配置的无机保温砂浆,不得使用以膨胀珍珠岩为原材料的无机保温砂浆。由于膨胀玻化微珠等原材料质量部稳定,自2011年10月1日起,民用建筑墙体保温隔热工程暂不得设计和使用A型无机保温砂浆;为保障楼地面保温系统隔热工程质量,有效防止空鼓和开裂质量通病,自2011年12月1日起,民用建筑楼地面保温隔热工程不得设计和使用A型、B型、C型无机保温砂浆。

三、民用建筑楼地面保温隔热工程应根据地面功能和室内净高要求,合理选用楼地面保温隔热材料,并确保设计与施工均满足现行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和《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9)等强制性标准规范规定。当使用泡沫混凝土和无机保温砂浆时,保温层抗压强度不得低于2.5Mpa,保温层厚度不得低于50mm,保温层与地面面层之间的水泥混凝土结合层厚度不得低于30mm,且水泥混凝土结合层中必须设置间距不大于200mm×200mm的¢6mm钢筋网片。当使用全轻混凝土时,轻集料和胶结料应分别在专业化工厂内混合均匀并计量包装,成组运输至施工现场,严格按照配合比混合使用,保温层抗压强度不得低于15Mpa,保温层厚度不得低于35mm,施工工艺与施工质量应满足《轻集料混凝土技术规程》(JGJ51)等规定。

四、民用建筑保温隔热工程使用岩棉板和酚醛板等新型保温隔热材料而暂无国家、行业和本市相关应用技术标准依据的,应由建设单位组织专家进行应用可行性论证,确定供设计、施工、检测和验收的技术依据或方法,并报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组织实施。

五、材料企业应切实加强生产过程质量控制,保障建筑保温隔热材料产品质量,规范建筑保温隔热材料生产供应行为。凡降低技术要求生产供应建筑保温隔热材料以及所生产供应的保温隔热材料出现产品质量问题的,将取消建筑节能技术备案,并予以全市通报。

六、检测机构应切实规范建筑保温隔热材料检测行为,确保检测结果客观真实。凡发现不按照相关标准规范和管理规定进行检测以及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将依据《重庆市建筑节能条例》予以严肃处罚,并予以全市通报。

七、建筑单位应高度重视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质量和安全,切实加强建筑保温隔热材料使用过程管理,确保建筑保温隔热材料入场复检批次和指标满足《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规定,确保建筑保温隔热材料产品质量与施工质量瞒住建筑节能设计文件和相关标准规范要求,有效防止建筑墙体保温隔热工程和楼地面保温隔热工程发生空鼓、开裂、渗水和脱落等质量问题。

八、各级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大建筑保温隔热材料使用监管力度,凡发现建筑保温隔热材料出现产品质量问题以及施工不满足建筑节能设计文件、相关强制性标准规范和上述规定的,应及时督促整改到位,确保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质量安全。

二○一一年九月十五日